车主未买交强险 车祸免责也赔钱
须承担保险限额内20%的赔偿款
本报讯记者文聪报道:发生车祸后,很多人都会认为无责方不需自掏腰包赔偿受害人,但昨日一宗来自于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的案件便显示,车主如果未购买交强险,仍须独自承担保险限额内20%的赔偿款。
据了解,去年5月17日,阿富与朋友搭乘一辆小客车从东城温塘往茶山方向行驶,当行至东城温增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当场造成阿富的颈部、左上肢等部位受伤。事故发生后,阿富所乘坐的小客车主弃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已逃逸的小客车车主需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货车车主及阿富等人不负责任。
“按照国家法规,行驶车辆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但小货车车主告诉交警,自己没有买交强险,这便意味着我无法从保险公司那拿到赔偿金。”据阿富介绍,交强险是遵循无过错原则,分有责和无责两种,有责需赔最高限额,无责也要赔偿有责限额下的20%。
一边是肇事车主逃逸,一边却又是小货车未买交强险,阿富实在不知道该向谁讨要赔偿金。无可奈何之际,他前往了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寻求帮助。
“经过审查,我们认定阿富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阿富的代理律师李昭明告诉记者,他在帮阿富收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等证据的同时,还让阿富尽快去做伤残等级评定,后被交警部门评定为颈部八级伤残、左上肢十级伤残。依据相关证据,阿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车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
法庭上,李昭明特别指出,小货车车主虽然不负事故责任,但他没有投保交强险,有保险过错,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残疾赔偿金,阿富有两处受伤均评残,应按照相关规定累计计算。而且由于此次事故造成阿富不可回复性的创伤,有较大精神痛苦,请求给付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据了解,法院在庭审中支持李昭明的代理意见,判令两名车主共计赔付阿富90532.22元,其中小货车车主在11600元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弃车逃逸的小客车车主赔偿,阿富可通过申请拍卖肇事车辆等方式获赔。
新车未买交强险上路遭双倍罚款
2008年10月21日,贵新一大队民警在执勤时,一天连查获两起新车未办理交强险事件,司机被处以双倍罚款。
10月21日,贵新一大队执勤民警杨华、潘雷在执勤中,一天之内就查到2辆新车没有购买交强险。9时30分,贵阳的刘女士驾驶着自己上星期才买的雪弗莱准备去福泉看望朋友,因没有悬挂号牌,在经过贵新公路小碧站时,被交警拦下接受检查,贵新一大队民警潘雷检查了驾驶证、临时号牌,但未看到有粘贴的保险标志,询问刘女士,刘女士还不知新车要买保险,以为上了牌照才买保险,经过民警的详细告知后悔不已,最后民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起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暂扣机动车,责令刘女士购买保险,最后处以交强险2倍金额的罚款,共计1900元。在下午15时15分,同样是在小碧站,执勤民警杨华也查到一辆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新车。
交警提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