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解读

 所属分类:  2013-7-9 17:24:29    加入收藏
最新交强险费率表

  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月1日零时起实行。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27号

 

  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现行的交强险保单采取加盖批注的方式可继续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

  三、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实施后,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201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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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关注“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与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应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主动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投保人也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认真填写投保书并就保险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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