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大货车爆胎震伤人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9 19:22:44    加入收藏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

 

  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

 

 安徽宣城大货车爆胎震伤人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宣城的钱先生遭遇飞来横祸。 2010年4月9日傍晚,他开小货车沿慢车道行驶,没想到快车道上同行的大货车突然爆胎,巨大的爆胎声将钱先生的耳朵给震伤了。那么,钱先生治耳朵的医疗费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大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2010年4月9日傍晚,宦某驾驶一辆货车在快车道行驶时,车右后侧内挡胎突然爆胎,此时,钱某驾驶的小货车在慢车道同向行驶,爆胎声将钱某的左耳震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责任。钱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耳震荡伤,后继续转院治疗。经查,该货车的所有人在某保险公司公司宁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去年4月,宦某提起诉讼。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25元。该保险公司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虽然双方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双方均无责任,但也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系意外事件,是对交通事故的错误理解,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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