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9 20:30:30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今年购买交强险,即便前三年未出任何交通事故,但交强险费率最高也只能下调10%。”昨日,湖北保监局公布我省交强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标准。

 

  据介绍,凡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下浮1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上浮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上浮30%。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不累加。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根据国家出台的交强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标准,若交强险实施三年后均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则可享受最高下调30%的优惠。为何武汉车主只能享受10%优惠?

 

  省保监局解释,就交强险的基础保费是1050元,费率浮动后,理论上车主的保费将在735元至1365元区间内变化。但由于交强险去年7月1日才开始执行,浮动因素只能以一年期计。这也意味车主在2009年7月1日后,才能享受到最高费率下浮30%的优惠。

2013年3月14日

平安车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合同解除与变更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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