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交强险承保步骤

 所属分类:  2013-7-9 22:19:00    加入收藏

   1、 保险人履行的告知义务时,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2、 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

   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3、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4、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5、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6、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

   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

   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7、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

   8、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

   9、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10、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A、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B、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C、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D、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12、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7/365

   1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14、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浮动。

   15、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16、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17、“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18、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不执行保险费率浮动。

   19、“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费率: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0、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21、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以前,应当向投保人

2013年2月2日

重拳出击“理赔难”问题
    重拳出击“理赔难”问题 对于2012年的保险监管工作,项俊波表示,保险监管工作要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要下决心、动真格、出重拳,打一场整顿治理的攻坚战。保监会要与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一起推动,让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据了解,保监会今年将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推动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并逐渐拓展至健康保险、企业年金领域;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 此外,大型保险公司的上市仍是保监会重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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