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有关释义和解答

 所属分类:  2013-7-9 22:22:24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理解不一、争议不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针对安徽省1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解释,明确了交强险除外责任,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

 

  各级法院对《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的义务。理由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二是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种情形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不应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项目。三是《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九条与《条例》发生法律冲突,应以《条例》为处理依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交强险的除外责任。理由一是《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内涵相一致,系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故《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财产损失。二是《条款》第九条规定,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等情形,除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垫付和赔偿。

 

  有关释义和解答

 

  1.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本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

 

  2.2007年4月10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2007年11月29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327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2009年6月2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9]200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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