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强险“被保险人”的解释

 所属分类:  2013-7-9 22:29:49    加入收藏

  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条文摘要】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条文释义】

  《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理解

  1、对“投保人”的解释:

  交强险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之所以能作为投保人,是因为他们对被保险机动车具有保险利益,即他们与机动车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了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考虑到机动车管理和使用的现状,《条例》通过对投保人的界定,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2、对“被保险人”的解释:

  条款对“被保险人”解释没有采用直接的内涵界定法,而是采用了外延框定法,通过对被保险人外延的界定,以明确被保险人的概念。

  由于机动车在使用和管理上具有特殊性,机动车的使用人常常并非机动车的所有人,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对象为机动车,为了更好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条例》将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也规定为被保险人。这样,不管机动车处于何人掌控之下,只要机动车处于具有合法掌控权的人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就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都有权要求保险人理赔。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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