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是否科学合理呢?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7-10 11:39:02    加入收藏
最近有媒体对车险损中车辆发生全损的“高保低赔”个案作了放大性报道,引起舆论关注。那么,用个别案例推导出“高保低赔”这样一个普遍性的结论,是否科学合理呢?

  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的选择确定有三种方式,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种是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投保(即足额保险)。第二种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第三种是在新车购置价内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如果是按第一种方式,即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车辆出险后进行修理时,是按新配件进行修理,所需费用是新车配件的费用,同时维修也是按当下的维修工时费用标准计算。比如,一辆使用十年的车和使用一年的车喷漆或换件的话,保险公司所要支出的费用都是一样的,不可能年头多的车就换旧零件。而且假如车辆出险状况严重,需要更换较多的零件,可能所花费的修理费用比该车的现价还要高。

  同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一旦出险造成全损,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当前的实际价格赔付,这也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从保险中不当得利,毕竟,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被保险人而不是通过保险获利。

  应当说,尽管车损险条款本身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但由于少数保险公司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对保险条款解释和表述的不严谨、不科学,加上在保险理赔标准和理赔流程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部分车主对车损险真正内涵产生了误解。而这也是为什么保险监管部门决心下大力气全面完善商业车险制度的重要原因,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真正把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理念落到实处。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互碰自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

  (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三)经交通警察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四)现场报案;

  (五)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录是交强险费率浮动的重要依据,但是中国保监会于近日已经澄清交强险费率并非挂钩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和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在下一年度才会有保费上浮。

  据了解,进入7月以来,车险投保数量相对6月的车险市场火爆有所降温。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除了少数车主提前投保或续保因素外,仍有许多车主对交强险、新商业险持观望态度,从而处于无保险状态。

  实际上,为了确保交强险的顺利实施,各大财险公司都已做了充足准备,对商业车险进行了相应调整,一系列新的服务举措也相继出炉。面对各大保险公司各种各样的车险产品、服务组合,一些消费者不知道如何选择,很难做出最后决定。

  专业人士建议,由于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价格,新商业产品价格差异也很小,消费者在选择承保公司时,应尽量考察保险公司信誉、网点规模、理赔服务等因素,理性选择购买。同时,由于各家公司也有一些个性化的特色服务,需要购买商业车险的消费者,最好考虑该公司商业车险的情况,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特色服务。

  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客户的权益,以服务网点为例,一旦驾车在郊外或者异地出险,如果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服务网点,救援、查勘、理赔等就会面临很大的麻烦。此外,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提供24小时快速救援,理赔服务是否便捷、周全等问题都值得仔细权衡。如果保险公司在资金、网点、服务等方面实力欠缺,客户出险后很可能需消耗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另据了解,北京市场上几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正在尝试建立交强险理赔的协调机制,以便为被保险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更好地实现交强险及时救助事故受害人的核心功能。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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