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体对车险损中车辆发生全损的“高保低赔”个案作了放大性报道,引起舆论关注。那么,用个别案例推导出“高保低赔”这样一个普遍性的结论,是否科学合理呢?
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的选择确定有三种方式,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种是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投保(即足额保险)。第二种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第三种是在新车购置价内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如果是按第一种方式,即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车辆出险后进行修理时,是按新配件进行修理,所需费用是新车配件的费用,同时维修也是按当下的维修工时费用标准计算。比如,一辆使用十年的车和使用一年的车喷漆或换件的话,保险公司所要支出的费用都是一样的,不可能年头多的车就换旧零件。而且假如车辆出险状况严重,需要更换较多的零件,可能所花费的修理费用比该车的现价还要高。
同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一旦出险造成全损,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当前的实际价格赔付,这也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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