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未办理交强险就开车上路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10 22:04:31    加入收藏
新车未办理交强险就开车上路,不但车被暂扣,司机还受到“交强险”金额两倍罚款的处罚。

  7月25日晚,贵阳市交警部门开展“夏季严打”第十次专项行动。当晚10时许,贵阳交警一大队民警在云岩广场卡点对一辆别克商务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没有粘贴“交强险”标识,经询问,驾驶员承认该车尚未办理“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交警将别克商务车暂扣,并对驾驶员处以交强险两倍金额的罚款。

  个案1:

  2006年8月4日,被告驾驶浙F94019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机构评定,原告的损伤构成9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事发时,被告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任何商业险。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遂起诉要求被告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50000元,并按主次责任承担其余损失。

  在该案的庭审中,被告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的赔偿原告50000元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实施后,被告毛某的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没有投保任何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个案2: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损赔偿案,肇事车辆因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而只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无法在交强险内赔付,该部分损失只得自己埋单,

  2007年5月5日,被告姑苏公司员工华某驾驶该公司车辆与行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陈某受伤(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陈某于2008年12月份诉至法院,一并要求姑苏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查明,姑苏公司于2006年3月份投保了两期商业三责险(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19日;2007年3月20日至2008年19日),并未投保交强险。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实施后,该公司仍未投保交强险,且其投保的系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法院已明确此类保险为商业保险性质),则意味着姑苏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而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原告损失,再根据原告陈某与被告姑苏公司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额,姑苏公司只能在预先赔付上述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商业三责险,而商业三责险则要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来决定赔付的比例。

  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判令姑苏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和伤残部分损失58000元;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原告损失,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担。

  姑苏公司虽在2006年3月购买了两期商业三责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第二期保险期限内),但在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实施后仍心存侥幸,没有在第一期商业三责险到期(2007年3月19日届至)后及时购买交强险,得不到交强险的赔偿保障(交强险的赔偿是不需考虑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姑苏公司的做法实为得不偿失。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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