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贡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徽,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管理部门宜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将告知情况记人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贵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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