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央全违法行h处理程序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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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0 23: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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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十七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誉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替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替车。
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二十一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人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第三十条……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悄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四十条交通替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徽、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墓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第四+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普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欲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哲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替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十一条……交通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替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盆作为考核.
2013年6月17日
如果车辆涉水,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对待呢?
连日来,北京、武汉等地的强降雨让不少车辆在行驶中遭受水淹,不少车主开始关注车辆涉水险。据腾讯微博近日一项调查发现,进入夏季,私家车主多数会选择为爱车做保养、线路和油路检查、玻璃贴膜等准备,但是,超八成的被调查者并未考虑为车辆投保涉水险。在中国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车险市场拓展部工作的毛跃辉告诉记者,一般客户在投保车损险时不会主动选择涉水险,不少人甚至不知道车损险条款有这条附加险。“尽管投保费用只有几百元,但因为北方气候相对干燥,降雨量相对少,几乎没有车主会主动选择涉水险。”毛跃辉说。记者了解到,...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