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十七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誉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替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替车。
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二十一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人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第三十条……只对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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