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因拒绝撤诉,罚款提高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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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0 23: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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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乘客投诉后不问是非,有权管谁就罚谁。出租车司机诉至法庭后,客运管撤销了先前的处罚,随后作出新的处罚,将罚款额提了5倍。司机再次起诉后,法院却支持客运管新作的处罚。
1.因拒绝撤诉,罚款提高5倍
2009年4月9日,陈海军驾出租车行至银川玉皇阁,因为在单行线道路上,不能按乘客要求左转弯。乘客赌气下车,并化名将陈海军投诉到客运管理处。4月15日,客运管以“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对陈海军罚款100元。陈海军申辩,执法人说:“是乘客要求对你罚款,我们也没办法。”
申辩无果,陈海军将客运管告上法庭。诉状递交后,执法人员曾通过该出租车的车主和出租车公司斡旋。请陈海军撤诉,并于4月27日发来撤销处罚的决定,再次要求陈海军撤诉。
但在“撤销决定”中,仍然写有“被乘客投诉经核实成立”的文字。陈海军拒绝撤诉。
5月18日,客运管又给陈海军送来了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份处罚决的罚款提高到500元。
2.两诉、两审、两结果陈海军再次缴纳罚款后,于2009年6月2日将客运管另案起诉到法院。6月3日,法院审理了第一状诉案,因客运管已撤销了100元的罚款,庭审的焦点集中在5元交通费的赔偿问题上。最终,陈海军让步,当魔调解,第一状诉案了结。
6月22日,陈海军要求擞销“第二罚”的第二诉案开庭。诉称客运管“认定事实不清,且在诉讼发生后以‘认错态度不好’加大处罚,属于报复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被告客运管辩称,他们进行了深人调查,处罚得当。他们撤销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是出租汽车公司,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是陈海军。处罚主体不同而不存在“加大处罚”。
法院认为,客运管有执法资格。按《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法院认可客运管关于“两个处罚主体不同”的说法。判决陈海军败诉。
1.因拒绝撤诉,罚款提高5倍
2009年4月9日,陈海军驾出租车行至银川玉皇阁,因为在单行线道路上,不能按乘客要求左转弯。乘客赌气下车,并化名将陈海军投诉到客运管理处。4月15日,客运管以“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对陈海军罚款100元。陈海军申辩,执法人说:“是乘客要求对你罚款,我们也没办法。”
申辩无果,陈海军将客运管告上法庭。诉状递交后,执法人员曾通过该出租车的车主和出租车公司斡旋。请陈海军撤诉,并于4月27日发来撤销处罚的决定,再次要求陈海军撤诉。
但在“撤销决定”中,仍然写有“被乘客投诉经核实成立”的文字。陈海军拒绝撤诉。
5月18日,客运管又给陈海军送来了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份处罚决的罚款提高到500元。
2.两诉、两审、两结果陈海军再次缴纳罚款后,于2009年6月2日将客运管另案起诉到法院。6月3日,法院审理了第一状诉案,因客运管已撤销了100元的罚款,庭审的焦点集中在5元交通费的赔偿问题上。最终,陈海军让步,当魔调解,第一状诉案了结。
6月22日,陈海军要求擞销“第二罚”的第二诉案开庭。诉称客运管“认定事实不清,且在诉讼发生后以‘认错态度不好’加大处罚,属于报复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被告客运管辩称,他们进行了深人调查,处罚得当。他们撤销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是出租汽车公司,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是陈海军。处罚主体不同而不存在“加大处罚”。
法院认为,客运管有执法资格。按《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法院认可客运管关于“两个处罚主体不同”的说法。判决陈海军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