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闯灯”的车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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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0 23: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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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李建良在银川驾驶出租车行至一个路U时.被交警拦下,交带说他在在此之前数百米以外的另一个路口闻了红灯,罚款150元,并要求他到交通安全学校学习,学习时必须交加元学习费。李建良说,交替对他的指认根本不存在。
在执法现场,李建良陈述事实引发了争执,随后他缴纳了罚款。但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然后又到指定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进行了学习。
李建良说,他曾前往交替队申辩,但被粗暴地赶出门外。到指定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学习之后,他又向上一级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处罚决定。
李建良对复议结果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罚款、返还没有法律依据的“学习费"20元,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
李建良认为,交警指认他“闯灯”的路口在数百米以远,不能举出情节证据,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不清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处罚。他还认为,当时执法交普只有一人,当场收罚款,撕给他的是三张50元定额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没有做到“罚缴分离”,交警的处罚程序不合法,而且,他的违章记分未到12分,强制他“学习”.且收取学费没有法律依据。
李建良递交起诉状后,便接到交替队希望庭外调解的电话,但他拒绝调解。
2007年2月23日,法院开庭,在开庭时间超过一个小时后,依然不见普方出庭。法院没有进行缺席审判,而是将开庭改期。
3月2日,法院再次开庭。李建良邀请当时乘坐其出租车的乘客王某作证,王某证实他当时就在出租车上,在被赞察拦下之前的那个路口,李建良没有闯红灯。普方则让实施处罚的当事交苦和本队另一位民普作证,两位替员称是前一路口苦员发现李建良闯红灯后用手机通知下一路口普员实施的拦截。
李建良的律师认为:被告证人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身人员,证育不可采纳。
双方还就现场与非现场处罚程序,罚缴分离制度进行了辩论。
当地交警几年来处罚司机,无论是否累积12分,一贯采取必须先交钱参加“学习”。对这一做法有无法律依据,双方也进行了辩论。双方最后陈述后,当天没有宜判。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魔认为,对于交通违章,交苦有权裁决和实施处罚,不支持原告的请求,李建良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