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李建良在银川驾驶出租车行至一个路U时.被交警拦下,交带说他在在此之前数百米以外的另一个路口闻了红灯,罚款150元,并要求他到交通安全学校学习,学习时必须交加元学习费。李建良说,交替对他的指认根本不存在。
在执法现场,李建良陈述事实引发了争执,随后他缴纳了罚款。但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然后又到指定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进行了学习。
李建良说,他曾前往交替队申辩,但被粗暴地赶出门外。到指定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学习之后,他又向上一级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处罚决定。
李建良对复议结果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罚款、返还没有法律依据的“学习费20元,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
李建良认为,交警指认他“闯灯”的路口在数百米以远,不能举出情节证据,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不清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处罚。他还认为,当时执法交普只有一人,当场收罚款,撕给他的是三张50元定额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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