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中车主被罚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11 17:10:51    加入收藏
新规推行中,罚款抢在前

       1.无“记录仪”被罚

       司机张先生驾驶的是西藏号牌重型货车,路过山东A市和L市,分别于2008年3月5日和3月23日被那里交替罚款。罚款理由是他的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

       张先生说,上一次在西藏年检车辆,车管部门没有要求安装记录仪,而下一次年检时间还没到。他问交警凭哪条规定罚款,交替说是“国家新出的规定”。两地交警都以这个理由罚了他200元。

       A市交警的处罚决定书上行为(处罚)代码很难辨认,处罚决定附页旁列的法规有三部,从这三部法规中,记者都没有找到可以对“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处罚条款。

       L市交警开出的处罚决定书行为(处罚)代码是“70260 ",该代码的字头647”代表山东省自定条目。

       2.罚款太提前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确实有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规定。但在规定中特别写明:“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直到公安部发的((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措施》中,对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文字仍然是“督促运输企业在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在货车、校车试行推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这说明货车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工作还在试行推广中。

       试行推广有一个过程,如果在全国范围这个过程尚未完成,就不该抢在前先实施罚款。

       2009年3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在全国率先作出规定。山东(办法》规定了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规定违反的处200元罚款。

       但是,山东“率先”作出的规定,只能对山东本地车有效。因为公安部《交通民赞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将只适用于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于外埠过境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

       3.“分步”有因

       要求车辆安装任何一件技术产品,都不可能一下全部到位。在法规层面,它不像禁戒类的规定可以在一夜间全面实施。提供产品和服务要靠市场,市场是均衡行为,而不是“突击会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汽车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分步实施”也是这种考虑。

       如果要求所有地方、所有应该使用记录仪的车一夜之间安装完毕,这种并非市场规律的“需求”剧增,使得权力“指定产品”盛行,必有大量质次价高者乘虚而人。在“齐刷刷”安装之后,必有不得不频繁更换者,或是成为“聋子的耳朵”者。原本为了安全而实施的规定就成了“指定商”暴富的捷径。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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