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遭遇:不交足罚欲就扣证不还
1.不交足罚欲就扣证不还
2004年10月22日晚上,山东司机王仁恒驾驶集装箱车,给青岛港送箱装船。行至临近青岛的I_I市,被交警拦下盘查,交警把车上所有灯光验了一遍,仅发现牌照灯不亮,要罚款200元。
王仁恒解释,因颠簸灯丝断了,确实难以觉察。交普不听解释,直接把罚款单开出来让他签字。当时王仁恒身上只有oo元钱,不交足罚款警察就不还驾驶证和行驶证证件,因为货轮第二天早上5时就要起锚。王仁恒请带察先给开个“代理证”,并承诺送完货拿到钱立即交纳。交警拿着处罚单说:“这就是代理证!”
没有“两证”,只凭罚单,肯定属“无证驾驶”,王仁恒不敢冒这个风险,他去找交警队长。队长看了罚款单说:“没钱交,等明天到市里处理吧。”王仁恒继续恳求。队长说:“出去!我们要下班了。你爱怎样就怎样王仁恒没办法,.只好冒着“无证驾驶”的风险提心吊胆地继续赶路。
2.把《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一条当成“位”
交带的处罚书上填写的违法行为字迹不清,违法代码空白,处罚依据款项空白,只在固定格式最高罚款额“贰佰元”上画了个钩。现有法规中,没有关于牌照灯不亮可以罚款的条款。
尽管交带填写的字迹难辨,但可以断定是套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对这类没有具体界定的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的文字阐述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如果把这一条当成“筐”,什么都能往里装,就违背了行政执法的严谨性。
就灯光来说,除了刹车灯明显属于安全设施而没有专门写人法规,对其他灯光的使用要求包括了转向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和危险报带闪光灯。唯独没有对牌照灯的要求。
牌照灯是否在汽车技术标准之内,非专业人员很难知道是否属于安全设施范畴?也未见哪个法规解释过。对应该受到处的情节,国家在制定法规时是有慎重选择和严格限制的。并不是说公民该做而没做的都可以处罚。
3.如此扣证,是刁难司机
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满12分的,才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而且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要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第十七条中还规定: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扣着司机工仁恒驾证,可能是怕他逃交罚金。即使为此而不按法规扣证,也要开具扣证的证明,司机再遇到别处的交警盘查不至于节外生枝再受到“无证驾驶”的更严厉处罚。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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