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如何理赔
交强险第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所以如果在责任限额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如果超过最高赔偿限额,超过需要由被保险人自己赔偿。当然了,如果你同时也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超过部分也可以由保险公式代赔。
3月3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客户谭某从重庆万州中心支公司收到了12万元“3.2”重大交通事故预付赔款,阳光产险用高效赔付和贴心服务赢得了当地政府和客户的好评。
3月2日,由阳光产险重庆分公司承保的一辆轻卡车在行驶至重庆市奉节县老县城时,因制动失效临危措施不当冲撞路边行人,致3人死亡,8人重伤。 接到报案后,阳光产险重庆分公司立即启动了大案快速处理机制,成立“3.2”重大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分公司负责人及客户服务部相关人员亲自指挥,迅速调派 经验丰富的查勘员及人伤医生赶赴现场查勘并处理相关事宜。
据了解,该案也引起了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奉节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分赴现场指挥。考虑到案情重大,阳光产险重庆分公司决定对此案实行快速理赔并 预付赔款。仅一天后,重庆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渝东区域中心按照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将12万元预付赔款支付给了被保险人谭某,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 宜。阳光保险“诚信”、“关爱”的文化理念,彰显了其社会责任感,赢得了当地政府和客户的一致好评。
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阳光产险自成立以来始终根据客户需求创新实行了一系列特色客服项目,如一站式理赔服务、三地联动通赔通汇、直赔直汇、理赔服务承诺体系等,都体现了阳光产险“客户至上,诚信关爱”的客服理念。2009年,阳光产险还被评为理赔最迅速的保险公司。
另外,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就是说抢救费用应该在抢救时提 前支付,还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没有规定提前支付,但也应当 及时支付,这是保险的及时赔付原则 。
交强险作为我国首个强制推行的险种,仅实施一年有余,便因其“高保费、低保额”而背上暴利的骂名,而规定中有关无责任赔付、财产赔付的条款,其公平性也受到民众尤其是机动车主的广泛质疑。
一个旨在强制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被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内人士誉为“公益险种”和“民心险种”的举措,出台伊始即碰了一鼻子灰,实在有违该险 种的良好初衷。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事关近1.5亿机动车车主切身利益的交强险政策从制定、出台到正式实施,竟然没有举行过一次听证会。现在,这 一课补上了——前天下午中国保监会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的《关于上报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请示》听取各方面 意见。根据该调整方案,基础费率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万元。
新方案对于有车一族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意味着在缴纳更低保费的同时获得相当于原先两倍的保额,但这并不能洗脱交强险暴利的罪名,因为谁也弄不 清保费和保额二者的合理比例应该是多少,这正如尽管手机漫游费一降再降,但人们在手机漫游成本不透明的前提下,无法不心存疑虑,而且有一种降得越多就证明 此前被骗得越狠的感觉。
与“愿打愿挨”的商业保险不同,交强险是一种被强制要求参与的保险,因而是典型的政府行为。我们几乎可以把它理解为一项针对特定人群的税收—— 动用国家强制力征收有车公民的财产,用于某项公务服务。由于这项公共服务指向第三者——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而具有公益性。既然交强险具有税收和公益的特 征,那么它必然要符合两个原则,其一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二是不以盈利为目标。
交强险秉持的是“不盈不亏”原则,但这个原则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实现,因为其成本无法在定价和收费前明确——谁能预测交通事故的发生、伤害程度 及所需赔偿数额多寡?所以,如果抱着“不亏”的想法,只能是把价码尽可能往高处定,这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公益定位,因而只能是“不盈”,即以保本为上限, 最佳状态是保本,但这同样难于做到,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及由此产生的赔付始终是一个变量。故此,在制定和调整交强险费率的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透明是最 重要的。人们固然欢迎“提保额、降保费”,同时更想知道费率确定的依据、价格的构成要素是什么。说到底,车主们的要求很简单,就是想弄明白,到底自己所交 的保费中,有多少钱用于事故理赔,有多少钱用于维持交强险运转,有多少钱用于救助基金以便应付不时之需。
此外,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保险公司,让他们主动做到“不盈不亏”甚至“只亏不盈”显然是不现实的。我理解交强险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是交由商业保险 公司代办,因而政府既有监督之责任,亦有“兜底”之义务,既要监督交强险“不盈”,一旦发现有盈余,即刻将其转化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又要确保其 “不亏”,一旦出现亏损,须由国家财政填补,如此方能消除保险公司的角色尴尬和牟利冲动。
交强险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险种,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妨宽容以待,并寄希望于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但必须谨记的一个前提是,所有的调整方案都必须围绕这一险种与生俱来的公益属性进行,并始终将其置于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