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超速导致的车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11 17:30:51    加入收藏
为隐蔽测速进行罚款.宁夏Y县交等被银川出租车司机轮希告上法庭。

       2008年2月,王鹏驾出租车经过Y县,被移动监视器抓拍了“超速”,但直到5个月后,他才收到处罚通知。王鹏认为交警行为违法,遂将交警队诉至法院。

       王鹏的诉求理由如下:

       《交通苦察道路值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米,交替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警做好拦车准备。

       然而,当地交警未设任何提示,抓拍只是罚款,不履行“及时纠违”的职责。且在4个月后他才得知被抓拍,因而失去了申辩机会。

       被告誉队在法庭出示了抓拍记录的复印件,以及三处路段的限速标志,警队认为设置限速标志是法定的权力,其行为不违法。

       王鹏的律师文亮认为:仅凭一张静态照片不能全面真实反映动态情节,当事人事搁5个多月后才收到处罚决定书,交警只罚不“纠”,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审判一个月后,王鹏拿到法院判决,他败诉了。

       法院认为,交等依据移动监控摄像装置抓拍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维持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王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就在王鹏上诉期间,银川市两位出租车女司机又因同样的原因将Y县交警队告到法院。

       其中马小燕女士是在被偷拍之后9个月,交警才对她下达处罚通知。马小燕认为,交等队当时设置的限速标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交替队的处罚决定。

       在马小燕诉案的庭审中,交替队提出,设置限速并不违法,对马小燕的处罚,与设置限速是两个行政行为。

       法庭当天没有作出宜判。而两天之后,银川市另一名的姐,又以同样的原因将Y交警告到了法院……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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