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罚车辆“超重”事出有因

 所属分类:  2013-7-11 18:56:59    加入收藏
 前文中司机反映的城管上路“罚”车,都发生在山东S市,那里是个县级市。报道发出后,又有许多司机反映,和S市同属w市的另外一些县、市、镇也是城管人员上路“罚”车。

       1.城管罚车,工察“调解”

       2008年4月,河北司机胡先生、王先生的运煤车途经w市下辖的c市时,在省道与国道交又路口,被一辆“行政执法”微型面包车迫车拦截。

       车上下来的城管执法人员把司机拽下车,他们的人要把大货开走,两位司机挡住不让。执法人员说这段路禁止20吨以上车通行,要罚款两万元。

       两位司机认为城管无权上路“罚”车,拿手机拍照。城管人员威胁说:“如果你拍照,我就把你的手机没收!”争执中,胡先生拨打了110电话报替。

       警察到场后作了“调解”,说罚两万元太多,让他们向城管人员交X仪11元罚款,若不同惫警察就不管了。

       现场争执将近3个小时,两位师傅最终交了2以刃元罚款。

       2任持两小时.终没罚    2008年8月,河北省大货车司机蒋毅驾车经w市下辖的L县环城路,遇城管查车,城管人员停在路边的是一辆没有牌照却喷着“城市管理”字样的依维柯汽车

       城管人员说,违反限吨标志驶人环路,要罚1500元。蒋毅在现场发现,被罚的不只他这一辆车,在他之前被拦下的几辆车都被罚了1500元。

       蒋毅认为城管无权上路“罚”车,等到政府机关上班时间,他给县纪检办打电话投诉。

       县纪检办却说,城管人员有权罚款,对他这种情节可以罚3万元。蒋毅对此答复不认同,于是又给上属地级市W市城管法局打电话。W市城管局人员说,虽然县与市有隶属关系,但城管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L县城管不是他们的下属。

      在那里僵持了两个小时,城管人员见蒋毅不断地打电话投诉,未罚款放了他的车。停车场收了蒋毅55元停车费,没给任何收据。

       3.城管罚“超重”事出有因

       上述问题被报道后,当地政府纠风办和城管执法局与记者进行了沟通。他们告诉记者,有关部门已经撤掉了外环路一些吨位限制标志.正在进行调研,爪新确定一个合理的吨限。

       关于城管上路罚“超重”,纠风办和城管局认为符合权限。省政府法制办曾对W市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有个批复,该批复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管是按1996年国务院(城市进路管理条例)执行的,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第四十二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七条规定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与条例,罚款相差百倍

       道路上常见的限制吨位标志,在交通标志中属于“禁令标志”如果车辆超过限吨驶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的行为。

       同一行为,如果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就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与“条例”的处罚额度竟如此悬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也就是说,该法效力范畴包括“城市道路”。那么,交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200元以下罚款是依法办事。

       但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也是现行规定,也有法规效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的行为如果按这个(条例》认定,就成了“超重车辆搜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就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比交铃执行的罚款高出100倍,却也是依法办事。

       山东省法制办对w市《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中允许城管部门“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山东省法制办在《批复》中还规定: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交等对超过限吨驶人道路的执法权归了城管。

       北京电视台曾爆料:大货车违章上五环路,交警最高罚iliIf,元。而守规矩的大货车走六环路,仅道路收费就超过100元。于是司机宁可被罚,也硬闯五环路。

       如果北京也让城管队员代替交替上五环路执法,也按is万元来罚款,还有大货车闯五环路吗?但北京没有这样做,而是更严密执法程序,不增加罚款,但必须就近强制下路。这体现了首善之区的法制文明。

       对同一违章情节,由不同部门按不同法规处罚,罚款额能相差100倍!确实值得法律专家和立法部门思考。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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