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对“超栽”执行处罚

 所属分类:  2013-7-11 18:58:20    加入收藏
 1.以“超重”为由罚钱

       2006年10月,李洪祥驾车沿山东323省道行驶到某县级市,被喷有“城管执法”字样的依维柯车拦住,两名城管人员以其车“超重”为由罚了他500元。

       其间,他的车被扣在停车场两个小时,收了20元停车费、10元过磅费和45元卸车费,而实际_L根本就没有卸车。

       李洪祥说:“我当时拉着细木工板,确实超重,但即使超重,也该由交警来执行处罚。我当时就提出疑问,城管人员说:‘我们是干活的,有问题你找当官的去说。’他们要罚100(〕元,我没有带这么多钱,到城管局找了一位主任,他‘照顾’我是外地的,只罚1 500元。我不明白,行政执法部门,谁都可以上路罚超载吗?”

       20天后,李洪祥再次反映,他刚刚又路过那里,还是那些城管人员,虽然没有检查他的车,但还在拦截过往的其他大货车进行检查。

       2.城管执法权限有哪些

       人们通常所指的“城管”全称应为“xx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队)”。这是为了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执法扰民而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执法部门。

       虽然是“综合执法”,但是也有权限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有关部门不得搜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那么,对城管执法设有哪些权限呢?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对城市综合执法中涉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只允许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3.谁能对“超栽”执行处罚

       “超载”理当受处罚,但执法主体必须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超载、超限涉及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定执法机关是公安交替和运输管理部门。在国家九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规定得更明确: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交通部门主要负责对超限的处罚,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超载的处罚。在这个《方案》里并未提到“城管”。

       2006年12月初,李洪样来电说,报道发出后,当地城管与他进行了沟通,并上门退还了罚款和停车、过磅、卸车等费用。

2013年3月12日

交强险 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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