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驾车撞坏他人房屋的车险案例分析
〔案情〕
1990年11月18日16时30分,被告人雷某(男,32岁,驾驶员)驾驶贝利牌大型货车往贵阳方向行驶。行至第210国2294公里路段时,发现公路左侧迎面走来几个行人,遂立即向右拐。因车速太快和制动器有故障,大货车将路旁冯某家的房屋石墙碰倒,致冯某的5岁儿子当场死亡,冯某亦被房屋倒塌压成重伤。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在制动器有故障的情况下超速驾驶,在躲避行人时刹车不灵,撞倒他人房屋,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第6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赔偿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12553.59元。
〔评析〕
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这就表明,机动车在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在行驶中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故障,并由此引发事故。而避免发生故障的唯一办法就是在上路前对车辆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在驾驶机动车道路前,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则显得非常重要。本案中被告人雷某驾驶制动器有故障的大货车,导致在紧急情况下刹车失灵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这种行为不但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对他人造成伤害,使被害人冯某“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生命和财产均遭受到重大损失。被告人雷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应当赔偿冯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另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是:行人在通行时应不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在实践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行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引发的交通事故占很大的比例,这既有机动车驾驶人的因素,也有行人自身的因素。行人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在保护他们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他们履行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使道路交通秩序能够良好地运行。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被告人雷某对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难道那几个人走路时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难道就与这起交通事故没有关系吗?假如被告人雷某不是为了避开那几个行人,或许这起事故根本不会发生,因此本人觉得那几个行人也应对这起事故负责,法院未尝不可责令他们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目前,整治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行人走路的交通规则的规定和遵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