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酒后骑车带人致死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12 10:50:12    加入收藏
  酒后骑车带人致死应赔偿

     〔案倩〕

     2003年1月19日,甲、乙二人到邻村朋友处串门,并在该朋友处共同喝了半斤白酒。当天晚上8时左右,甲搭乘乙的自行车回村,逆向行至一路口时,与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机动三轮车逃

     逸。甲当场死亡,乙亦负轻伤。公安交普部门多方侦查逃逸车辆未果。甲的近亲属遂以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丧费、补偿费等费用5万元。

     (点评〕

     2003年10月28日刚刚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严重的后果,是否构交通肇事,我国法律未加以明确规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含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出,‘交通笋故的车辆包括自行车。本案中乙酒后骑自行车带人且逆向行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关于严禁酒后驾车的规定。本案的关键是在机动三轮车逃逸的情况下死者的近亲属能否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按照什么法律进行审判。

     首先,甲的近亲属能不能以侵权为由起诉乙。本案中甲搭乘乙的自行车是无偿的,对于乙来讲并没有得到任何的好处,发生交通事故却让乙赔偿,从情理上好像说不过去,但是在侵权法理论上,有好意同乘者这一原则。好意同乘者是指在交通故中,遭受损害的一方车辆内的无偿的乘车人,即俗称搭便车的人。通常理论上的好意同乘者是乘坐的机动车辆,但新的交安全法将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未区分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因而我们认为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指的是广义上的。关于好意同乘原则,我国以往的立法没有规定,新的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在理论上主张对好意同乘由法庭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责任人的责任。不过,在本案中,因肇事车辆逃逸,并且因抢救伤者,事故现场已被破坏,公安机关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根据新的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出足够的证据明事实,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甲的近亲属能不能以违约为由起诉乙。在本案中,甲搭乘乙自行车,乙也允许其搭乘,双方已达成合意,意思表示真实,并已实际履行。甲、乙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个运输合同。被告在履行期间内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这是合同系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甲的近亲属可以选择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其承担侵权责任。乙对甲的运送行为因为是无偿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算是合同法上的运输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124条之规定:“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认为在甲乙双方的“运送合同”中,乙负有保障甲的人身安全的义务。甲死亡,乙应当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者,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本案中,乙与肇事司机(第三人)对甲的死亡均有过错,虽然二者对于甲的死亡所负的责任不同,但笔者认为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理论界,有人认为二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故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么甲的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就无法弥补了吗?在民法_卜过错责任原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既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也适用于违约行为责任。本案中,因肇事的机动三轮已经逃逸,因而应根据乙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大小,考虑到甲的死给其家庭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使案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4月22日

关注车险报价 积极预防骗保
     应市场需求,车险 报价已趋于明朗化,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在网络上公开报价平台,使之各类险种费用一目了然,让广大车主朋友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尽知车险 报价行情,进而选择条件优厚的保险公司进行在线投保,既方便又快捷。 虽说网上投保省略了许多繁杂的步骤,但也使得车主朋友和保险公司之间沟通匮乏,使之出现问题后解决困难,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小编建议在网络投保的车主们一定要选择大的、有保障的车险公司,这样既实现了方便,也为今后的问题找到了出口,而且网上购买保险还节约了现场人员讲解的工资,所以相对来说价格会比...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