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车带人致死应赔偿
〔案倩〕
2003年1月19日,甲、乙二人到邻村朋友处串门,并在该朋友处共同喝了半斤白酒。当天晚上8时左右,甲搭乘乙的自行车回村,逆向行至一路口时,与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机动三轮车逃
逸。甲当场死亡,乙亦负轻伤。公安交普部门多方侦查逃逸车辆未果。甲的近亲属遂以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丧费、补偿费等费用5万元。
(点评〕
2003年10月28日刚刚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严重的后果,是否构交通肇事,我国法律未加以明确规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含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出,‘交通笋故的车辆包括自行车。本案中乙酒后骑自行车带人且逆向行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关于严禁酒后驾车的规定。本案的关键是在机动三轮车逃逸的情况下死者的近亲属能否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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