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资任保险有哪些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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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2 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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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依经营目的不同,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经营之目的,不唯“消化损失,分散风险”,亦在于营利;而社会保险经营之目标,不在于营利,而在于推行社会安全政策,具有公益性质。就我国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费之计算以危险大小及保险金额多寡为基准,保险金给付之多寡,乃依保险合同,非依法律规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贵任保险能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迅速获得合理救济,因而具有保护受害人的功能而具有社会公益性①。因此很多人一直强调机动车责任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认为机动车责任保险应为广义的社会保险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机动车责任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同。因为:(1)目的不同。强制三者险的目的侧重于给予受损害的第三者及时有效的救济,以维护社会利益。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侧重于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使被保险人的生活不受突然发生的攀件的影响。(2)性质不同,强制三者险是由国家强制推行的,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不亏损,非盈利”性质保险,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由各保险公司承保,各保险公司独立自立经营,带有营利性质的商业行为。(3)举办主体不同。机动车强制三者险是国家运用保险原理而创设的一种带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强制保险,一般由国家授权或委托的保险公司部门举办。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除少数国家由政府举办(如加拿大的SakatChewan等省政府举办)外,其余的均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来经营。(4)保险费率不同。强制三者险的保险费费率按不亏损、不营利的原则厘订。而商业三责保险费率一般由保险公司按照大数法则,按商业运作进行厘订,而且还可以随着被保险人违规率及肇事率而作适当调整。(5)强制三者险的保险最低保险限额由国家规定,以保证受害第三者有最丛本的救济。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由当事人双方约定。(6)强制三者险一般只保障人身伤害或人身性的损失。而商业三者险的保障范围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保障人身伤害也保障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