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保人的退保的权利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13 13:38:05    加入收藏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赋予了投保人退保的权利。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可能会由于多种原因希望退保,一般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1)汽车按规定报废;

     (2)汽车转卖他人;

     (3)重复保险;

     (4)对保险公司不满,想换保险公司。

     但退保会有费用损失,因此不要轻易退保。

     投保人退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另一种是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只需扣减手续费后即可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具体应退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因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办理退保的程序如下:首先,退保时要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和从何时开始退保,签上字或盖上公章,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退保申请进行审核后,出具退保批单,批单_七注明退保时及应退保费金额,同时收回机动车辆保险单。最后,退保人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领取应退给的保险费。

     退保所需提供单证如下:

     (1)退保申请书:写明退保原因和时间,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的需签字。

     (2)保险单:需要原件。若保险单丢失,则需事先补办。

     (3)保险费发票:一般需要原件,有时复印件也可以。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要单位的营业执照;是个人的需要身份证。

     (5)证明退保原因的文件:

     ①因车辆报废而退保,需提供报废证明;

     ②因车辆转卖他人而退保,需提供过户证明;

201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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