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如何确定保险金额
投保时按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1.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发生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即形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1)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实际价值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一免赔率之和)(14-1)
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以下简称“实际价值”)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税))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计算方法和标准见相应保险条款(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实际价值有可能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免赔率之和是指,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而由其自负的免赔率、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需要加扣的免赔率、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加扣的免赔率、非约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肇事后需要加扣的免赔率之和。
在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时,如果由于交通警察部门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与实际赔偿比例不一致时,经过核赔人员认真审核,认为此种判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判定合理,此处的事故责任比例可用赔偿比例代替。
2)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
赔款二(保险金额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一免赔率之和)(14-2 )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因总残值里有一部分是属于被保险人自保的,所以这里的残值应计算为:
残值二总残余值x(保险金额/实际价值)(14-3)
例14-1一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为12300()元,保险金额为123000元,实际价值为108240元,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条款规定承担巧%的免赔率,同时由于非约定驾驶员驾车肇事,应增加5%免赔率,车辆全部损失,残值430元,则:
由于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因此按式(14-1)计算:
赔款二(108240元一430元)x 100% x[1一(15%+5%)]=86248元
例14-2一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178000元,保险金额为178000元,实际价值124600元,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率,车辆全部损失,残位980元,则:
由于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因此按式(14-1)计算:
赔款二(124600元一980元)x70% x(1一15%)二73553.9元
例14-3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为135000元,保险金额为135000元,实际价值为135000元,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承担经济损失50%,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0%的免赔率,车辆全部损失,总残值720元,则:
由于保险金额等于实际价值
赔款按式(14-2)计算:
赔款=(13500()元一720元)x50% x(I一0%)=60426元
2.部分损失
赔款二(实际修理费用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卜免赔率之和)(14-4)
若赔款大于等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价值赔付,则:
赔款=实际价值
若赔款小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计算出的赔款赔付。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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