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双代案件”的权限

 所属分类:  2013-7-13 14:19:26    加入收藏
 

     委托与代理检验的管理

     当保险公司的车辆在外地出险时,保险公司可以选派自己的查勘人员前往出事现场进行检验工作,也可以委托当地的检验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查勘工作。如果事故较小,从经济的角度出发,通常是委托当地的某一机构进行代理检验工作。检验代机构可以是承保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当地的专业检验公司,还可以是其他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机构。

     在委托进行机动车辆的检验过程中应当注意:一是在委托的过程中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明确,即是委托进行查勘,还是委托查勘和定损,否则,容易产生争议;二是须对于委托的权限进行明确,一般是根据保险公司对被委托机构的了解和信任程度确定一个具体的委托权限,如5000元金额内的委托,从风险的控制的角度出发,第一次委托的金额不宜太大,可以采用逐步加的方法;三是对于委托的案件建立跟踪制度,毕竞是承保公司更关心理赔服务质M-,一旦被委托机构在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其后果还是要由承保公司来承担的。

     对于全国性的大公司,如人保为了加强异地出险业务的委托和代理查勘工作的管理,均建立了运行有效的内部运作模式,即“双代案件”制度,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异地出险业务的运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代查勘、代定损两类案件。代查勘是指当地代理公司仅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工作,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损失的原因、范围、程度、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存在有责任的第三者等,而不对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确定。代定损是指当地代理公司不仅进行代理查勘的工作,同时,还必须根据查勘的情况对于损失,或者修复的金额进行确定。但是,这种模式仅限于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承保的在异地出险的车辆,出险地公司有责任及时对本系统承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代查勘。具体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1.“双代案件”的权限

     出险地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对损失在自动委托权限范围(如5000元)以内的赔案,可以直接进行代查勘、代定损,无须承保公司委托;对损失超过权限的案件,出险当地公司只代查勘,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承保公司,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授权,得到委托后方可定损。

     2.“双代案件”的管辖

     代查勘公司只能受理在本辖区内出险车辆的“双代”赔案。

     3.“双代案件”的工作程序

     (1)接受报案。代查勘公司业务人员接到保户报案,应认真审查报案人所持机动车辆保险证是否真实有效,询问出险原因、地点、经过、报案人等,并将承保有关情况登录到机动车辆代查勘、代定损登记簿。同时,业务人员应向报案人提供出险通知书,指导报案人按要求及时填写,一式两份,并立案、编号。

     (2)代查勘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3)代查勘公司在查勘后,初步估算损失超过代理权限以上的赔案,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承保公司并要求其派员定损。

     (4)承保公司接到代查勘公司通知后,应立即查阅保险单(批单)副本,核实出险车辆情况,并将处理意见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代查勘公司。

     (5)代查勘公司应按规定进行定损工作。

     (6)代查勘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员伤亡、被抚养人口等情况必须调查取证。

     (7)结案。在完成了全部代查勘工作之后应进行结案工作,结案的“双代案件”须有下列单证:代查勘及事故处理报告一式二份、出险通知书一式二份、现场照片一式二份、代定损委托书一份、机动车辆定损协议书及有关损失清单一式二份、事故责任书等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查勘报告一式二份、代查勘费收据一式二份。全案材料自留一套备查,并在“代查勘赔案登记簿”上登记结案。

     (8)移交。代查勘公司在结案之后应将全案原件材料一套封袋,以档案移交方式交承保公司。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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