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车祸现场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3-1 22:38:01    加入收藏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5日,兴奋的李某在刚拿到新车、还没有拿到临时牌照及购买任何车辆保险的情况下,开着自己的爱车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了路。在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一交叉路口,由于速度过快,与一辆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三车追尾事故,严重影响了车辆通行。

看着全新的爱车瞬间撞破了“头”,李某心痛之余进行了维修询价,得知维修费用要近10万元,为减少损失,3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李某向大众保险金华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投保。投保后,3月16日晚19时左右,李某又串通三者车司机在没有任何监控条件的一个乡下路口伪造了一个“事故现场”,并在3月17日早上向大众保险公司报案,称车子在16日傍晚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在修理厂维修,需要查勘。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令李某没想到的是,3月15日的车祸恰好被公司一名路过的员工看到。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公司很快就查破了这起骗保案,随即对李某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新车兴奋症”引起的保险诈骗案,事故责任人标的车车主李某购车后未及时办理牌照登记及购买保险,擅自上路,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李某又故意向大众保险投保,隐瞒及伪造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骗取巨额理赔款,违反了《刑法》和《保险法》等多项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违者将给予扣留机动车处罚,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保险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65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而依据《刑法》第19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如此高额的诈骗案一旦诈骗成功就构成了犯罪,事后被查出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启示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费的行为不仅害人也害己,作为机动车车主,在购买新车后,一定要注意:

1。开车要谨慎,千万不要“兴奋之余”而心存侥幸心理,一定要等到办理了牌照登记及保险生效后方可正常上路。在行驶的过程中,也应适当拉开与前车的距离,谨防超速行驶发生追尾事故。

2。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因为无法获得赔偿,而隐瞒事实、故意编造交通事故,或者找他人顶替等。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目前,在查勘方式多样化和查勘技能不断提升的环境下,各家保险公司调查取证的经验日益丰富,依靠隐瞒、伪造事实真相获取赔偿难以得逞;退一步讲,即使一次骗保成功,也保证不了不会东窗事发,被保险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3年3月13日

第三者损失责任认定的依据
    责任认定的依据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认定的依据主要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的责任认定结论。其责任认定结论是通过对事故现场的查劫和事故情况的分析,并结合当事人或有关的旁证材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对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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