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 如何报案?

 所属分类:  2013-7-13 14:19:49    加入收藏
  报案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保险事故之后以各种方式通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进行事故处理的意思表示,同时,及时报案也是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一个便捷和畅通的报案渠道。通常被保险人通过上门或电话、电报、传真向保险人的理赔部门、保险人的经营单位或者业务人员或保险人的代理人进行报案,还通过保

     险人统一的客户服务中心的报案电话进行报案,如人保的“95518”全国统一的报案电话。

     对于在外地出险的事故,如果保险人在出险当地有分支机构的,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的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报案。通常一些全国性保险公司的内部均建立了相互代理的制度,能够迅速向这些被保险人提供案件受理的服务。如果保险人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被保险人就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处理提出具体的意见,主要要求保险公司应尽快指定检验人进行检验。

     二、报案登记

     1.报案记录

     接受报案人员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时,应查验核对机动车辆保险证,询问报案人姓名、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码、保险险别、驾驶员情况、厂牌车型、牌照号码、出险时间、地点、原因、估计损失金额等要素并在报案记录上记录。

     2.查验保险情况

     业务人员根据报案记录,查验承保情况,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1)投保的险别,以便初步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2)保险金额,以便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不足额投保;

     (3)保险期限,以便确定是否处于保险期限内;

     (4)保险费是否交付。

     根据查验结果,对于满足保险合同条件的案件应登人保险车辆报案登记簿。对于数据集中处理的公司应进行保险单的抄单工作,提供给检验人员和理算人员作为工作的依据。对于不符合保险合同条件的,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填写出险通知书

     业务人员在受理报案的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车辆出险通知书和“索赔须知”,并指导其据实详细填写保险车辆出险通知书。其中“出险地点”填明x x县(镇)境内x x公路x x公里xx米处;“驾驶员情况”按驾驶证填写。若被保险人用电话报案,应在事后补填出险通知书。

     三、安排检验

     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受理报案的人员应及时通知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检验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检验现场并向受理报案的业务人员报告。对于在外地出险的事故,受理报案的业务人员应出具“代理查勘/检验的委托书”交给被保险人。同时,业务人员应通知保险人在事故当地的分支机构或者检验代理人并尽快向其提供保险单副本。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可以给予检验代理人相应的授权,授权可以包括检验,定损或理赔。保险人还应对授权进行限制,如超过一定金额的,保险人会派自己的检验人员前去。

     四、立案

     对于符合保险合同条件的案件,业务人员应进行立案登记,正式确立案件,统一编号并对其进行程序化的管理。对不符合保险合同条件的案件,应在出险通知书和机动车辆保险报案、立案登记簿上签注“因x x不予立案”,并向被保险人作出书面通知和必要的解释。本地公司承保车辆在外地出险,接到出险地公司通知后,应将代查勘公司名称登录报案、立案登记簿。

     五、委托与代理检验的管理

     当保险公司的车辆在外地出险时,保险公司可以选派自己的查勘人员前往出事现场进行检验工作,也可以委托当地的检验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查勘工作。如果事故较小,从经济的角度出发,通常是委托当地的某一机构进行代理检验工作。检验代理机构可以是承保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当地的专业检验公司,还可以是其他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机构。

     在委托进行机动车辆的检验过程中应当注意:一是在委托的过程中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明确,即是委托进行查勘,还是委托查勘和定损,否则,容易产生争议;二是须对于委托的权限进行明确,一般是根据保险公司对被委托机构的了解和信任程度确定一个具体的委托权限,如5000元金额内的委托,从风险的控制的角度出发,第一次委托的金额不宜太大,可以采用逐步追加的方法;三是对于委托的案件建立跟踪制度,毕竞是承保公司更关心理赔服务质ht,一旦被委托机构在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其后果还是要由承保公司来承担的。

     对于全国性的大公司,如人保为了加强异地出险业务的委托和代理查勘工作的管理,均建立了运行有效的内部运作模式,即“双代案件”制度,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异地出险业务的运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代查勘、代定损两类案件。代查勘是指当地代理公司仅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工作,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损失的原因、范围、程度、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存在有责任的第三者等,而不对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确定。代定损是指当地代理公司不仅进行代理查勘的工作,同时,还必须根据查勘的情况对于损失,或者修复的金额进行确定。但是,这种模式仅限于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承保的在异地出险的车辆,出险地公司有责任及时对本系统承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代查勘。具体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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