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车型赔付循修复原则

 所属分类:  2013-7-13 17:12:58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不同意为其理赔,原因是“报案超过48小时”。   那么,在车险中,除了“48小时内报案”外,还有什么潜伏着的霸王条款阻挡了您的理赔路呢?   案例1 续保保费无视出险金额   “一年内出险3次以上,次年保费就要上浮,这个规定不合理。”车主余女士说,去年接连出了3次事故,每次都是几百元的小事故,3次理赔加在一起也就2000多元。”余女士告诉记者说,前几天车险到期了需要续保,没想到业务员跟她说,她这辆车出过3次险,电脑里是有记录的,保费要上浮10%。在无处诉苦下余女士无奈只能接受了保费上浮10%的现实。   浅析 浮动费率值得商榷   2007年7月,新版交强险实施,规定保费与上年度车险次数直接挂钩,最高上下浮动30%。保险公司认为,这一政策将对培养车主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有积极意义。但保费费率的浮动原则,自实施以来就备受争议。   “有人一次就出了10万元大险,保费不更改,而我3次加在一起赔偿额也就2000多元,保费却要上浮10%,实在没有道理。”余女士怎么也想不通,不知保险公司是怎么算这笔账的。对此,保险公司坦言,余女士的委屈可以理解,但该规定是保监会统一制订的,他们只能照章执行。这种情况能否改变,关键看规定以后会否修改。对一次就出险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车辆,保险公司普遍的做法是将其列入“黑名单”,要么拒保,要么就大幅提高保费。   案例2 撞了亲属不能获赔   “车险中有很多让人难以理解的条款。比如,意外撞伤、撞死亲属,不能获得死亡赔偿,太不合理了。”马先生认为,虽然驾车撞死亲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在意外情况下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撞伤(死)他人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撞伤(死)自己亲人却不能获赔,这样的规定于情于理都说不通。而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种极其不幸的事发生。去年7月,在杭州做水果批发生意的一位马先生,驾车不慎撞上了一辆手推车,当时其19个月大的女儿正坐在手推车上,最终不幸身亡。交警认定马先生启动车辆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周边路况,需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如此不幸之事,马先生悲痛不已。可接下来的事情,更让他感到伤心。原来,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以“撞死亲人不能获赔”为由,拒绝了马先生关于其女儿的死亡赔偿要求。   浅析 法院否决免责条款   为何撞死他人能赔撞死自己人就不能赔?原来,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将驾驶人或车主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被撞,列为免责条款。他们认为,如果取消这一免责条款,很有可能增加机动车骗保的可能性。   事实上,类似马先生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都偶有发生,其中有些就因为赔偿分歧而对簿公堂。四川彭州车主肖某就曾发生过类似事件,之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第三者;其次,驾驶员肖某并没有故意肇事的可能性。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知道了,万一不幸发生类似的事故,车主或驾车人如果提出赔偿要求却遭保险公司拒绝,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3 只修不换成挡箭牌   车子出险后进入理赔程序时,保险公司大都根据“只修不换”的原则,仅对一些发生碰撞的部件进行修复。对此,车主任女士认为:“我是全额保了车损险的,部件撞坏了为什么只能修?”任女士的车发生碰撞事故,车子右前轮的叶子板撞坏了,严重变形。“向保险公司提出更换的要求,但是对方却说不能换,要是换的话得自掏20%的费用。”尽管任女士坚决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但最终还是无奈自付20%。   浅析 赔付循修复原则   “能修的就修,保险公司一直遵循这样的原则,否则我们的经营成本就太高了。”一家车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记者。同时,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业务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保险学原理,保险赔偿遵循的是受损标的恢复原样或使用功能恢复为原则。   但这一修复原则,显然会损害车主的切身利益。一个可以理解的原因是,保险公司为控制经营成本,对于一些可修可换的部件,肯定要求维修。经过维修虽然暂时恢复了使用功能,但是其安全性却有可能大打折扣。   还有一些人士认为,事故车辆的受损部件是该修还是该换,当前是由保险公司说了算。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既是与车主利益相对立的一方,同时又是“裁判员”,于情于理都说不通。要真正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彻底改革目前的车险理赔制度。   2005年开始,一种全新的车险经营模式开始出现,天平汽车保险公司将销售业务和理赔业务全部外包,大大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但更多的公司借助网络渠道提高效率。大地保险通过6个月通赔运行,目前上海分公司所辖14个理赔服务中心的通赔案件已占总赔案量70%,通赔模式收效显著。  保险公司不同意为其理赔,原因是“报案超过48小时”。   那么,在车险中,除了“48小时内报案”外,还有什么潜伏着的霸王条款阻挡了您的理赔路呢?   案例1 续保保费无视出险金额   “一年内出险3次以上,次年保费就要上浮,这个规定不合理。”车主余女士说,去年接连出了3次事故,每次都是几百元的小事故,3次理赔加在一起也就2000多元。”余女士告诉记者说,前几天车险到期了需要续保,没想到业务员跟她说,她这辆车出过3次险,电脑里是有记录的,保费要上浮10%。在无处诉苦下余女士无奈只能接受了保费上浮10%的现实。   浅析 浮动费率值得商榷   2007年7月,新版交强险实施,规定保费与上年度车险次数直接挂钩,最高上下浮动30%。保险公司认为,这一政策将对培养车主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有积极意义。但保费费率的浮动原则,自实施以来就备受争议。   “有人一次就出了10万元大险,保费不更改,而我3次加在一起赔偿额也就2000多元,保费却要上浮10%,实在没有道理。”余女士怎么也想不通,不知保险公司是怎么算这笔账的。对此,保险公司坦言,余女士的委屈可以理解,但该规定是保监会统一制订的,他们只能照章执行。这种情况能否改变,关键看规定以后会否修改。对一次就出险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车辆,保险公司普遍的做法是将其列入“黑名单”,要么拒保,要么就大幅提高保费。   案例2 撞了亲属不能获赔   “车险中有很多让人难以理解的条款。比如,意外撞伤、撞死亲属,不能获得死亡赔偿,太不合理了。”马先生认为,虽然驾车撞死亲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在意外情况下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撞伤(死)他人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撞伤(死)自己亲人却不能获赔,这样的规定于情于理都说不通。而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种极其不幸的事发生。去年7月,在杭州做水果批发生意的一位马先生,驾车不慎撞上了一辆手推车,当时其19个月大的女儿正坐在手推车上,最终不幸身亡。交警认定马先生启动车辆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周边路况,需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如此不幸之事,马先生悲痛不已。可接下来的事情,更让他感到伤心。原来,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以“撞死亲人不能获赔”为由,拒绝了马先生关于其女儿的死亡赔偿要求。   浅析 法院否决免责条款   为何撞死他人能赔撞死自己人就不能赔?原来,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将驾驶人或车主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被撞,列为免责条款。他们认为,如果取消这一免责条款,很有可能增加机动车骗保的可能性。   事实上,类似马先生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都偶有发生,其中有些就因为赔偿分歧而对簿公堂。四川彭州车主肖某就曾发生过类似事件,之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第三者;其次,驾驶员肖某并没有故意肇事的可能性。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知道了,万一不幸发生类似的事故,车主或驾车人如果提出赔偿要求却遭保险公司拒绝,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3 只修不换成挡箭牌   车子出险后进入理赔程序时,保险公司大都根据“只修不换”的原则,仅对一些发生碰撞的部件进行修复。对此,车主任女士认为:“我是全额保了车损险的,部件撞坏了为什么只能修?”任女士的车发生碰撞事故,车子右前轮的叶子板撞坏了,严重变形。“向保险公司提出更换的要求,但是对方却说不能换,要是换的话得自掏20%的费用。”尽管任女士坚决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但最终还是无奈自付20%。   浅析 赔付循修复原则   “能修的就修,保险公司一直遵循这样的原则,否则我们的经营成本就太高了。”一家车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记者。同时,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业务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保险学原理,保险赔偿遵循的是受损标的恢复原样或使用功能恢复为原则。   但这一修复原则,显然会损害车主的切身利益。一个可以理解的原因是,保险公司为控制经营成本,对于一些可修可换的部件,肯定要求维修。经过维修虽然暂时恢复了使用功能,但是其安全性却有可能大打折扣。   还有一些人士认为,事故车辆的受损部件是该修还是该换,当前是由保险公司说了算。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既是与车主利益相对立的一方,同时又是“裁判员”,于情于理都说不通。要真正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彻底改革目前的车险理赔制度。   2005年开始,一种全新的车险经营模式开始出现,天平汽车保险公司将销售业务和理赔业务全部外包,大大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但更多的公司借助网络渠道提高效率。大地保险通过6个月通赔运行,目前上海分公司所辖14个理赔服务中心的通赔案件已占总赔案量70%,通赔模式收效显著。

2013年7月7日

购买二手车险要明察秋毫
    二手车由于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在车辆状况、手续等方面对于外行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在正规的市场和正规的公司才能有保证。在买好二手车后就要马上投保,关于二手车保险问题,其实二手车上保险没有想像的那么复杂。当前保险市场上可供二手车投保的险种比较多,消费者应根据二手车的价值、个人经济状况以及驾驶技术等情况确定投保险种。   “选车险不容易,为二手车选车险就更讲究了”。在二手车交易中,一般卖方在出手时常常只剩下快到期的车险,因此买方在接手时也就不得不重新考虑投险。除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必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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