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如何运用

 所属分类:  2013-7-13 17:20:13    加入收藏
保险的基本原则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运用     1.保险利益原则     从保险利益角度出发,机动车辆主要有下列的保险利益关系:     (1)所有关系: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     (2)租赁关系:机动车辆的承租人对于所租赁的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3)借贷关系:以机动车辆作为担保物,债权人拥有保险利益;     (4)雇佣关系:受雇人对于其使用的机动车辆拥有保险利益;     (5)委托关系:机动车辆运输人对于所承运的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过程中,较为常见和突出的涉及可保利益的问题,是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吻合的问题,即在车辆买卖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对保单项一F的被保险人进行及时的变更,导致其与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不吻合,一旦车辆发生损失,原车辆所有人由于转让车辆不具备对于车辆的可保利益,而导致在其名下的保单失效。而车辆新的所有人由于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当然也不能向保险人索赔。另一种情况是有些地区出现了出租车牌照经营权的现象,经营权人当然地成为车辆所有人(车主)。但是,在经营权的许可使用期内,由于各种原因常出现经营权的转让问题,而这种转让大多属于非法的转让,没有也不可能进行必要的变更等手续,从而出现出租车的实际经营人和所有人并不是名义上的经营权人和行驶证上车主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在确认保险利益时会出现名义和实际的差异问题。     2.最大诚信原则     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最大诚信原则有着特殊的意义,从广义上讲正是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具有较大的特殊性,更要求险合同双方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具体讲,由于机动车辆标的具有分散和流动的特点,保险人不可能对于所有的承保标的均行检验,为此,只能要求投保人自己认真、如实地按照投保单的要求进行填写,并明确这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关键。在实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者是在续保业务中沿用上一年度投保单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投保单没有如实反映事实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容易出现责任追究的问题。所以,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人的教育,避免出现代为履行告知义务的现象。     在目前保险市场中,尤其是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保险欺诈的情况日益严重,而无论采用何种手段进行欺诈,最根本的条均是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针对这个现象,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对保险诚信原则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使用。同时,行业和社会均应加大对保险诚信原则的宣传和教育,形成一种普遍的共识,最大限度地限制和打击保险欺诈活动。     3.近因原则     机动车辆损害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在实务中,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确定近因,才是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赔偿的关键。         4 补偿原则     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最大纠纷之一是围绕着补偿原则展开的,即在机动车辆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是应当按照出险前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还是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的问题。目前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这从根本_L解决这个长期困扰机动车辆保险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问题。     在机动车辆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计算补偿可以采用如下的扣除与赔偿方式。     1)扣除方式     按照重置成本扣除保险标的的残值确定实际损失。     (1)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确定扣除比例。例如人保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负事故全责任或单方肇事的,扣除赔款的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扣除赔款的15%;负同等责任的,扣除赔款的10%;负次要责任的,扣除赔款的5%;     (2)机动车辆保险是不定值保险,加之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可能出现不足额保险,只能根据保险金额按比例赔偿;     (3)如果存在保险事故的其他责任人,保险人通常是先赔偿,然后获得代位追偿权。如果被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在赔偿计算时扣除赔款;‘     2)赔偿方式     机动车辆保险的损害补偿有现金给付、重置和修理三种方式。     (1)现金给付是财产保险的最常见的损害补偿方式,它简单方便,了结赔案迅速,深受欢迎。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常采用这一补偿方式;     (2)重置是指保险人重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作为损害的补偿。机动车辆保险的玻璃单独破碎险一般采用这一方式补偿;     (3)修理是指当保险机动车辆受损时,保险人采用修理的办法,将保险机动车辆的性能恢复到未损害时的状况。车辆损失险一般采用这一形式补偿。     5.代位追偿原则     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过程中,在代位追偿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当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的问题,即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对索赔对象选择权的实现问题。保险人应当认识到根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有这种权利,只要损失本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就有权选择向保险人索赔。     6.分摊原则     机动车辆保险中,有些不法分子就是采用一车向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出险后重复获得赔偿的办法来骗取高额赔偿的。对此一方面要明确对重复保险应适用分摊原则;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合作,加大打击骗保骗赔的力度。

2013年3月30日

车险名词释义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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