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车型和保险期限

 所属分类:  2013-7-13 17:20:34    加入收藏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实行授权和转授权经营制度     (1)总公司根据统一法人授权和核保核赔制度,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权授给各省级分公司,并根据各省级分公司的经营状况随时进行调整;     (2)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地市级分公司实行转授权。各省级分公司在转授权前,应对被授权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核,被授权单位应是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人员专业素质较好,并且是公安交通车辆户籍管理部门所在地的支公司(或营业部);     (3)地市级分公司根据当地情况,可直接或在所辖区域内选择一至二家支公司(营业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直辖市、副省级分公司最多可转授权三家支公司(营业部)开办该项业务;     (4)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上级公司法人转授权,未取得上级公司法人转授权书的分支公司(营业部)一律不得经营该业务;     (s)各省级分公司应通过转授权和核保核赔制度,指导经营公司正确选择信贷机构和汽车销售商,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6)经营该业务的支公司(营业部)所选择的合作的信贷机构及汽车销售商的数量应从严控制。在同一市区内两家支公司(营业部)所选择合作信贷机构及汽车销售商不得交叉;     (7)各省级分公司应将转授权允许经营该业务的支公司(营业部)的情况向总公司车辆保险部备案。 开展汽车消费货款保证保险的基本原则     (1)各级公司在与汽车生产商、销售商、银行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相互间应遵循诚信原则,坚持权责分明、风险分摊、利益分享的合作原则,并应在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选择汽车消费货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     (1)选择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应是已取得人民银行总行及省级分行批准且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许可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银行。选择合作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应是已取得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有权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单位;     (2)被选择的合作银行应具备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条件,信誉好、贷款审查方式科学,程序严密;     (3)被选择合作的银行应承诺:     ①在实施消费信贷活动中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②在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时承担对借款人的资格审定和信誉调查的责任。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车型和保险期限     (1)可承保车型应选择:     ①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国内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主导车型;②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农用机械、工程机械车辆;③经业银行总行批准,允许作为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对象的其他车辆生产单位及其所产车型。     (2)保险期限依据汽车消费贷款的偿还期限确定(贷款协议所明确的偿还期限应符合各商业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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