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实行授权和转授权经营制度
(1)总公司根据统一法人授权和核保核赔制度,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权授给各省级分公司,并根据各省级分公司的经营状况随时进行调整;
(2)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地市级分公司实行转授权。各省级分公司在转授权前,应对被授权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核,被授权单位应是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人员专业素质较好,并且是公安交通车辆户籍管理部门所在地的支公司(或营业部);
(3)地市级分公司根据当地情况,可直接或在所辖区域内选择一至二家支公司(营业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直辖市、副省级分公司最多可转授权三家支公司(营业部)开办该项业务;
(4)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上级公司法人转授权,未取得上级公司法人转授权书的分支公司(营业部)一律不得经营该业务;
(s)各省级分公司应通过转授权和核保核赔制度,指导经营公司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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