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保险费调整的问题介绍
《摩托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拖拉机损失保险条款》中无此章。其余各条款均包括以下内容: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1)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0
(2)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Nx 10% 式中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3)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4)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此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合同变更和终止 此部分内容各条款基本相同。
(1)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2)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摩托车损失保险和拖拉机损失保险为3%)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4)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见表7-100
十一、争议处理
此部分内容各条款均相同。
(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2)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二、其他
各条款均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2)附加险条款与各损失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各损失保险条款为准。
除《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摩托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拖拉机损失保险条款》外的各条款不同之处:在投保相应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
摩托车损失保险及拖拉机损失保险无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