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寿保险交强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中国人寿车险   2013-7-14 13:06:51    加入收藏
经营交强险业务的财险公司又多了一家。昨日,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18.76,0.40,2.18%)财产保险经营机动车交强险。目前,已有23家财险公司获得了这一资格。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自去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并在车上贴一个保险标志。中国人寿财产险是2006年11月16日正式成立的,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国寿股份出资4亿元,国寿集团出资6亿元。公司主要经营保监会核定的各类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已获交强险资格的22家财险公司

  第一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48.30,1.57,3.3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第二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

  了解详细

  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更多内容请查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全文。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产品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

  了解详细

  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更多内容请查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全文。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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