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什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
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2006年6月30日以前投保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如果保险标志或保险凭证丢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补办相关手续。
据了解,天津市早在几年前就已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商业三责险,因而全市基本没有机动车漏保的问题。但市民仍需注意在原先投保的商业三责险到期时,及时转保交强险。
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提醒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汽车临时牌照的有效期必须在交强险的有效期之内
如果临牌日期早于保险生效日期,保险公司不会承保
如果临牌日期早于保险生效日期,单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内,保险公司会承保
若是临牌日期已到期,保险尚未到期,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会承保
某车主前几天驾车出门被交警拦住,交警检查后说他的车辆交强险已经过期两个月,所以要承担交强险过期处罚:扣留他的车,并要求他交纳交强险和罚款后才能取车。他有疑问:交警这种做法有依据吗?
交警对该车主作出交强险过期处罚的做法是正确的,有法可依的。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车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
而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筹集资金,自2006年起,全国各地在路面路面执勤、事故处理、车辆管理工作中,加大了查缉力度,对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车辆,发现一辆,查处一辆。
对于查扣的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车辆,一律扣留,并予以交强险过期处罚。待当事人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接受处罚后方可放行车辆。并在录入交通违法管理系统时,将罚款额填写为最低责任限额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待当事人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接受处罚后方可放行车辆。罚款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专 项管理基金。
所以交警对该先生的交强险过期处罚合法合情合理。现在车主因为工作忙,忘记交强险日期的人不在少数,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续保的就更少了。如果交强险过期,建议不要开车上路,尽快找保险公司续保。
现在车主不交纳交强险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种是车主故意不予交纳,另外就是由于车主忽视了投保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新购车辆检验期限与交强险期限不同,如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而交强险1年1投保,有的车主粗心大意,只有到车辆检验时才注意到交强险问题,造成交强险到期后没有续保。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过期的交强险,就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车主进行交强险过期处罚。所以,车主应留意交强险有效期限,及时投保,避免因为交强险过期造成事故赔偿方面的损失和交通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