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摩托车交强险的规定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有责任时: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案例分析
案例: 看到周围的同事朋友都陆续买了新车,王先生终于按捺不住,拿出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辆新车,购车手续刚办完,王先生就兴冲冲的去试驾。或许是兴奋过度,在过马路的时候,王先生的新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摩托车主腿部残疾,摩托车完全损毁,医疗费和财产损失费用总计达10多万元!王先生欲哭无泪,辛苦几年存到的钱刚买了新车,不想却出了意外,还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费!
解析: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先购买交强险,并放置保险标志。案例中,王先生在没有按规定投保的情况下就上路,即便没有发生事故,一旦被查处,也会被处以重罚。 另外,如果王先生已经投保了交强险,那么在王先生负有全责的情况下,按规定则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摩托车主12.2万元,极大的减轻了王先生的负担。即便王先生没有事故责任,对方受害人也能获得保险公司1.21万元的赔偿,尽管王先生没有责任,但毕竟是事故当事人,从心理上也能给予王先生安慰。因此,投保交强险,不仅是对自己的保障,也是体现个人社会责任的行为,请大家及时投保和续保!
日前,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订新的《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方案》。根据新方案,各财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据了解,丰县摩托车交强险由人保、国寿财险两家公司承保,长期办理上门业务;沛县由人保、太保、平安3家公司轮流承保,每月一个公司;睢宁、贾汪由所在县、区机构按份额轮流承保,每周一个公司;新沂、邳州在车管所按份额发号到各家公司承保;市区发号到各市公司办理承保。在铜山县无分支机构的摩托车承保出单点统一并入市公司出单点统一发号承保,有铜山分支机构的单独发号承保。各市公司份额以6月初份额为准,7月15日后按新的份额承保。
凡接到客户拒保的投诉,将视为违规予以处理。对查实的举报投诉,第一次投诉罚款1000元并予以警告。当月超过2起以上(含2起)或者季度超过3起(含3起)的公司罚款5000元。承保数量明显不足的罚款1万元,并上报江苏保监局严肃处理。
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保险公司不得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拒绝承保。
据介绍,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决策。目前,个别保险机构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
《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违规机构将被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自2010年2月1日起,如果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交强险承保业务的,保监会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保监会还表示,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