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三、定点保险机构
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5家,分别为: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5.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省级单位如需进行公务车辆保险采购的,应在上述5家定点保险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择优确定承保机构。
四、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定点保险机构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最多可给予30%的优惠。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险种,省级单位可自主选择参保。如确需参保的,其最终优惠率应不低于30%,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上述3个险种外,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省级单位可不予参保。如确需投保的,其最终优惠率应不低于30%,但所需经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超过50万元部分的保费)原则上应由单位其他资金支付。省级单位如无其他资金的,可在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内申请支付。
(三)定点保险机构的特定服务措施应按计划书及谈判时的承诺提供,并在省级单位投保前向采购单位特别说明。
五、投保程序
省级单位对定点保险机构的选定和具体投保程序按《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0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7〕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保、理赔和备案登记。
六、监督与管理
1.为加强公务车辆的定点保险采购管理,提高定点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等服务水平,从本期开始,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定点保险机构承保服务和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省级单位满意度情况等,对其定点保险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考核结果及定点保险机构增减情况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2.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3.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计划书和谈判约定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省级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4.省财政厅也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执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问题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事宜
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由省本级与杭州、湖州、绍兴、舟山、台州等市实行联动采购,并共享采购结果。有关市及其所辖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车辆保险情况,自行在上述5家保险机构中,通过商谈择优确定3-4家为本地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并在此之外再相应增补1-2家价格低、服务优、投保单位满意度高的定点保险机构,分别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协议。
杭外省级单位可参加当地的定点保险采购。
日前,记者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获悉,浙江省省级及部分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2011年~2013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谈判即启动,供应商报名工作于11月25日17:00时截止。报名时间截止后,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各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择优选出8家~10家保险公司,由谈判小组与上述保险公司进行逐一谈判,最终确定不超过6家公司入围。
据悉,此次浙江省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项目首先在时间上进行了调整,往年浙江省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有效期为1年,此次有效期调整为2年半,即从2011年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根据往年的定点保险执行来看,每到年底都是车辆续保的高峰期,而定点保险的有效期正好截止到年底,这种时间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为采购人的工作带来不便。”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在时间上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方便采购人。同时,定点保险项目每年的谈判在保险基本费率及折扣率等方面都不会有太大幅度的变化。
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是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重要举措。浙江省也进一步明确,入围各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保费折扣率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额,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限额内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折扣率,并签订保险合同。各定点保险机构应信守所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保险和理赔服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承揽定点保险业务,或降低费率优惠水平和故意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
另据了解,浙江省2010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项目并未进行新一轮的谈判,而是顺延2009年的谈判结果。为了促进各定点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政府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此次新一轮的谈判项目将面向在浙江省杭州市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注册的保险机构。
浙江省新一轮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谈判工作将于12月初正式启动,每家公司的具体谈判时间另行通知。
201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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