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根据《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号)规定,2011-2013年省级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将继续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三、定点保险机构
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5家,分别为: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5.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省级单位如需进行公务车辆保险采购的,应在上述5家定点保险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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