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买交强险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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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4 17:57:52
加入收藏罗江县金山镇某村的钟信义,购买一辆拖拉机在农村跑运输,法律意识淡薄的他,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自己所购买的拖拉机投保交强险。
2009年10月17日19时许,钟信义驾驶无号牌拖拉机沿国道108线由罗江向绵阳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108线2124km+300m(罗江县金山镇红玉村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沿国道108线由绵阳向罗江方向行驶的李小平驾驶的川f22u3x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受损,李小平及搭乘摩托的肖大富受伤。经罗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钟信义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小平负次要责任。
肖大富受伤后被送往罗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开放性);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于同年11月18日痊愈出院。肖大富的伤情经德阳市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损伤属十级伤残。
由于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2010年5月18日,受害人肖大富一纸诉状将钟信义、李小平和川f22u3x普通两轮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四万余元。
罗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钟信义购买的拖拉机没有依法上户和投保交强险,川f22u3x普通两轮摩托车只投保了交强险。
由于原告肖大富系摩托车的搭乘人员,相对于拖拉机来说是第三者,应在拖拉机的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可是钟信义没有对拖拉机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只能由责任人承担。虽然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但是肖大富相对于摩托车来说不是第三者,不能适用交强险的投保条款。钟信义妻子生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长年需要治疗,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钟信义放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态度坚决。怎么办?依法判决,程序上、实体上肯定没有问题,但却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激化矛盾。
承办法官决定暂缓作出判决,再次组织双方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原告的损伤不符合交强险的条款拒绝赔偿。法官又给被告钟信义讲解法律,告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76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没有购买交强险,造成的损失就只有肇事机动车所有人自担。通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被告钟信义意识到自己没依法购买交强险的错误,也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最后,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钟信义给付35000元,被告李小平给付10000元,原告肖大富放弃其他请求的调解协议。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被告钟信义发出了本文开头的感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