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辆烧毁的理赔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15 20:22:49    加入收藏
 因超过48小时报案,保险公司对一起汽车意外燃烧引起的保险理赔案拒绝理赔。日前,当事人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获得支持。

  去年1月12日晚,周先生的朋友方某驾驶周先生的轿车行至张湾区红卫街办何家沟路段,因倒车不慎滑入沟中,后底盘着地,致使油路破损,燃油泄漏。方某再次启动时引起火灾,致使车辆被烧毁。车辆烧毁后,周先生也很心疼,幸好此前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2天后,周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谁知,保险公司经调查向周先生下达了保险拒赔通知书。原来,保险公司认为周先生的车辆事故属于自燃,是个独立险种,其投保的险种尽管有第三者不计免赔险、车辆损失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但没有投保车辆自燃险种。合同还约定,事故发生后必须在48小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而周先生未在该时间内报案,也属该公司拒赔范围。

  周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解释非常不满,愤然起诉,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保险金,还要求赔偿其2万元精神损失费。

  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车辆在保险合同期内发生意外火灾事故,属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赔付范围,保险公司辩称该车毁损系自燃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周先生虽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报案,但其车辆报废所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未因此而扩大。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周先生车辆损失(具体金额以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鉴定金额为准)。周先生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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