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过48小时报案,保险公司对一起汽车意外燃烧引起的保险理赔案拒绝理赔。日前,当事人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获得支持。
去年1月12日晚,周先生的朋友方某驾驶周先生的轿车行至张湾区红卫街办何家沟路段,因倒车不慎滑入沟中,后底盘着地,致使油路破损,燃油泄漏。方某再次启动时引起火灾,致使车辆被烧毁。车辆烧毁后,周先生也很心疼,幸好此前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2天后,周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谁知,保险公司经调查向周先生下达了保险拒赔通知书。原来,保险公司认为周先生的车辆事故属于自燃,是个独立险种,其投保的险种尽管有第三者不计免赔险、车辆损失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但没有投保车辆自燃险种。合同还约定,事故发生后必须在48小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而周先生未在该时间内报案,也属该公司拒赔范围。
周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解释非常不满,愤然起诉,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保险金,还要求赔偿其2万元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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