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范围及定点保险公司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16 13:55:12    加入收藏
一、 保险范围及定点保险公司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公务车辆保险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的定点保险公司参保(具体名单附后)。

  按照政府采购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内蒙驻包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集中保险。

  旗县区政府采购集中保险车辆可遵照执行。

  二、投保险种

  政府采购主要险种为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等附加险,投保单位根据车况实际需要本着化解风险,节约资金的原则,自愿选择确定。

  三、保险采购优惠及期限

  凡参加政府采购车辆保险单位,按照《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承保协议》进行参保,商业保险浮动费率标准及交通强制险比率及详见下表:

  商业险费率浮动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中标业务)

  浮 动 因 素浮 动 比 例

  新车或上一保险年度没有发生赔款-30%

  上一保险年度赔款次数在二次(含)以下0%

  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三次赔款10%

  上一保险年度发生四次赔款20%

  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五次及以上赔款30%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

  浮 动 因 素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政府采购定点保险的有效期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

  三、 保险费收取与结算程序

  (一)参保时间:从4月1日起,在政府集中采购定点保险公司开始办理车辆保险核定和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手续,对于未到期车辆办理短期保险的,保险终止期统一定为2011年4月30日。

  (二)保险费收取:承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原承保预算单位范围,将投保单位车辆及所投保费进行如实核定并经双方确认后,投保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网进行申报,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计划在规定之日前直接将保险费拨付保险公司。

  (三)保险费用结算:投保单位申报办理采购计划后,按照预算资金拨款程序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投保单位临时性分散办理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的,由投保单位通过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在定点保险公司选择险种、确定保费,政府采购办审批之后,向财政局业务科室申请保险费拨款计划,直接拨付定点保险公司。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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