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伴随着“十一”保险代理机构清场大限的逼近,保监会昨日对外披露《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加大对汽车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并进一步推动汽车代理中介进行专业化经营。
《通知》鼓励汽车企业出资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并可以采取全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另外,汽车企业还可采取与已有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的方式,由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统筹开展汽车保险业务,从而有助于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
据了解,近期一些汽车4S店已经联合起来设立专业代理机构,9月以来,保监会就审批通过山东远通兴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鑫溢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业乔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6家汽车专业代理保险机构,此外还批复3家汽车代理机构设立分公司。
《通知》还对汽车代理公司的名称、分支机构设立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其中名称中可以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汽车保险代理”、“汽车保险经纪”等字样;凡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有2家或2家以上分公司或营业部的汽车代理公司,应指定其中一家负责该区域管理工作;而对于那些在注册地以外开展业务的汽车企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设立分公司或营业部。
目前,我国汽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已达近3万家,它们在促进保险业务增长、扩大保险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保险代理市场也存在“小、散、乱、差”等问题,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出现,这不但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也使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市场,今年3月,保监会就已暂停审批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此次,《通知》也明确指出,各保监局应继续加大对保留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企业的监管力度。对那些专业素质不高、管理混乱,与保险公司财务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代理保险公司,可以限制其代理数量与险种范围;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保险兼业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