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车船税切莫被单利表述忽悠
短期限按实际月份交
据了解,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往年没缴补缴一并计算
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分红险,如今是各家保险公司力拼的产品。为了促进分红险的销售,许多保险公司更是将分红险定位于银行存款的有力竞争者,并通过银行保险渠道的推销来吸引那些本打算选择传统银行存款业务的潜在客户。为了避免读者成为分红险的受害者,笔者将对市面上常见的一些分红险收益表述情况进行剖析,让读者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这些“巧妙”表述背后的真实状况。
降低收益预期很重要
分红险,收益主要来自两块:
保证回报。此款是按照分红险合同的规定,每隔若干年返还投保者部分现金,只要投保者一直存活未触发相关的人寿保障条款,那么这部分的回报是固定的,相关的现金流是可预期的。
分红回报。分红险之所以被称之为分红险,就在于其除了保证回报之外,还会将保险公司相关运营中的利差、死差、费差三块收益中不少于70%的部分派发给投保者。根据保监会2009年年初发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这也就意味着在投保之前,你根本无从得知保险公司分红险的经营状况如何。因此,可预期的保证回报部分,就成为观察各家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是否大方,是否为投保者提供了较高的保底收益的一个重要指标了。
切莫被单利表述忽悠
在表述收益率时,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式,复利存在利滚利的特性,所以在数字相同的前提下,复利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反过来则是区间收益相同的情况下,年化的单利数字要高于复利数字。为了使分红险的收益率看起来更高些,保险公司往往会使用单利来描述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