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强化"代位追偿"原则
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叶师长教师在保险合约上找到了关于"无责免赔"的条目,上面写着"保险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保险人按100%变乱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保险人按50%变乱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无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合约中的这项规定,他认为是保险公司故意逃避责任。屡次交涉未果后,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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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免赔"已成车险"潜法则"
据计数,我国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在2亿辆左右。除"交强险"外,车辆丧失险是汽车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车损险主要是保障被保险的车辆因发生交通变乱所遭遇的产业丧失。
然而记者在查阅多家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约后发明,几乎所有的合约中都存在"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不赔"的条目。这些条目的寄义概言之,就是"如果车主在变乱中的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赔得越多;如果车主在变乱中没有责任,那末就算车辆丧失再惨重,保险公司也分文不赔。"
对这项条目,某保险公司理赔员如此向记者解释:"对车主来讲,如果上了车损险,发生交通变乱时最好是自己全责。如果你遵章守法,别人撞了你,那你只有期待全责方也上了车损险。"针对保险公司的这项规定,有的车主甚至在发生变乱自己无责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交警将责任定在自己头上,为的就是能顺利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保险公司的霸王条目在法令上无效
"保险公司在合约中约定的"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免赔"条目,系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目,且该格式条目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目。"上海申达状师事务所状师高明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河蟹*国合约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责免赔"这种条目是无效的。
在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过程中,对保单中的这类条目大多不会留意,而且这类条目也大多用小字"雪藏"在保单的角落处。高明月认为,对保险合约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目,在订立合约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并对该条目的内部实质意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申明。
事实上,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认定按责任赔付条目无效,并支持车主的正当诉求。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路"无责免赔"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如此写道:"依据保险法理,被保险人无过错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设定的机动车辆丧失险格式条目按变乱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的内部实质意义,实质上产生了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违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形态正面导向违离,也与保险法理冲突,既不符合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且上述格式条目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力,根据《合约法》及《保险法》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目为无效条目,保险公司不克不及据此免责。"
强化"代位追偿"原则
之所以保险公司会在合约中制定"无责免赔"的条目,主要出于丧失补偿的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得因变乱在保险中获利,只能在丧失范围内进行补偿。高明月解释说:"保险公司坚持这个原则,主要是担心会有人通过保险变乱可以获取高于自身丧失的保险赔偿金,
但"无责免赔"并不料味着要被保险人自掏腰包出钱。他解释说,不管对方是否投了保险,被保险人都可以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被保险人只需要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可。"这在保险中称为代位求偿,也是保险的基础原则。保险公司在获得追偿权后,可以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然后向对方车主进行追偿。"
在他看来,代位求偿是所有产业保险条目中都适用的一项原则,即使在合约条目中没有,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履行这个义务。"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执行这项原则的监管,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自行去法院提告状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