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计算方法

 所属分类:  2013-7-20 9:52:16    加入收藏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第五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1]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第六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3年5月14日

车险投保 危险之三: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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