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之交强险合同履行

 所属分类:  2013-7-20 10:08:51    加入收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全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强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使之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却感到十分茫然,犹如烫手的山芋,经营压力越来越大。下面以湖南某保险公司为例,简要分析其现状及成因。

   很多车主有必要了解2009交强险条例,因为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要买和缴交的,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交强险的实施和车主利益息息相关。

   》》》车险直通车,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

   2009交强险条例实施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多年来,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2009交强险条例的目的首先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保障受害人利益。交强险条例一共有四十六条,车主在解读交强险条例时可以有重点地去解读,例如比较多车主关心的是第二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第八条交强险费率浮动;第十二条交强险保险费的支付;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范围和赔偿原则;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等等。车主可以自己通过多个渠道去了解2009交强险条例,例如通过咨询法律人士,咨询专业的保险公司人员等等。

   2009交强险条例关乎每个车主的切身利益,因此车主应该要熟悉交强险责任范围,了解免责条款,从而避免理赔纠纷。

   ◇最新交强险条例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全文>>

   ◇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新交强险已于2月1日零时开始实施。新交强险增加了有责赔偿额度,适当减少了无责赔偿额度,使总赔偿限额提高至12.2万元。由于与车主利益息息相关,新交强险条例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有责医疗赔付增加

   根据新交强险相关规定,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旧交强险赔偿限额分别为5万元、8000元和2000元。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旧交强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万元、1600元和400元...全文>>

   ◇交强险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全文>>

   ◇(交强险条例解释)之交强险条例立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的普及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何填补,如何使机动车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获益的同时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凡此种种,既涉及当事人的个体正义,又关乎整体的社会正义。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对此的回应,表现为其归责原则向无过错责任的渐进,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加害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均应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尤其是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全文>>

   ◇(交强险条例解释)之交强险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

   本条第2款明确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本款的规定,本条例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及其监督赔偿三个环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虽具有不同于既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但本质上仍未完全脱离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涉及内容繁杂,因此,为求立法精简,本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对于本条例未规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然涉及的其他环节...全文>>

   ◇交强险条例解释之交强险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定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是为了’实现强制保险关系与机动车管理部门的互相配合。机动车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具体赔偿问题的依

2012年7月14日

交强险条例22条规定的免赔责任,你了解吗?
    交强险赔付范围广,还没有像商业车险那样的免赔额,投保人就是在交通事故的当中没有责任也会有一定的赔付限额。因此有些车主就会错误的认为交强险不管什么事故都要赔。其实你只要在投保时认真看一下交强险合同条款就会发现交强险条例22条规定的就是一系列的免赔责任。 交强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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